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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计划将拟建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某一建设监理公司进行实施阶
段的监理。建设单位参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预先起草了一份监理合同(草案),其部分内容如下:
1.除业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监理单位应付出相当于对施工单位罚款额的20%给业主;如工期提前,监理单位可得到相当于对施工单位工期提前
奖的20%的奖金。
2.工程设计图纸出现设计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给设计单位的设计费的5%的赔偿。
3.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施工人员重伤事故,监理单位应受罚款1.5万元人民币;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对监理单位罚款3万元人民币。
4.凡由于监理工程师出现差错、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实际费用付给建设单位赔偿费。
5、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经过双方协商,对监理合同(草案)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完善,最后确定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问题:
1.该监理合同(草案)部分内容中哪些条款不妥,为什么?
2.如果该监理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它应具备什么条件? (16.67) |